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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阳一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2003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2007年考取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2008年考取催眠保健咨询顾问2016年考取高级合同管理师2017年参加中华律师协会“一带一路”驻场律师高级研修班2... 详细>>
律师姓名:董阳一律师
手机号码:13999008345
邮箱地址:39398585@qq.com
执业证号:16528201311613554
执业律所:新疆腾格斯(库尔勒)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新疆库尔勒市塔指西路11号天云大厦1幢1单元301号律师一室
导读:分居期间财产所得也是属于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因为分居期间双方并未解除夫妻关系,所以仍然可以视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当平等分配。
一、 怎么认定分居期间财产所得?
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工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分居但夫妻关系仍然存续,收入仍属于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因感情问题分居,并不构成法定的离婚状态,这种情况下两人的婚姻关系存在是存在的,相关情况的处理,应当严格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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